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欧阳XX在“telegram”APP上结识外号“无名”男子,被该男子以高薪务工的引诱,欲出境至柬埔寨。6月18日,违法行为人欧阳X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乘坐飞机前往柬埔寨时,被安检人员劝返;6月26日,违法行为人欧阳XX乘坐火车从湖南省郴州市抵达广西省东兴市边境地区,欲通过乘船方式从东兴边境,经越南,偷渡至柬埔寨;6月27日,违法行为人欧阳X育X被流峰派出所电话拦截后,仍然前往偷渡集合地点;而后,在东兴市北仑大道113号旁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欧阳**的陈述、护照、乘坐交通工具的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欧阳**被多次劝阻后,仍欲非法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