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洞口县文昌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戴×华(绰号“老戴”,现在逃)和违法行为人唐×禾(绰号“禾几”)喝酒后窜至洞口县××中学旁葛×敏开的麻将馆后恶意挑衅葛×敏,葛×敏问了一句你想干什么,唐×禾用右手朝葛×敏头部打了一拳,葛×敏还击,唐×禾随手拿起一把椅子朝葛×敏砸去,旁边打牌的人见状去拉,戴×华和唐×禾以为旁边人帮忙就拿起椅子乱砸,付×清去劝时被戴×华用椅子砸了手臂一下,随后戴×华朝付×清踢了一脚,导致付×清手掌受伤,旁边人将双方拉开后,戴×华和唐×禾又将麻将馆内的饮水机、风扇、桌子、椅子以及门口花瓶砸坏,损失价值1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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