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经查违法行为人谭××找受害人旷××协调其女友李××在南岳奥××KTV寻衅滋事造成奥××KTV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于2025年6月27日至6月28日期间多次打电话威胁受害人旷××,并要求与受害人旷××见面,2025年6月28日晚19时50时许,受害人旷××与谭××在万×路镇政府与万×小学路口见面,谭××无故用右手搂着旷××的脖子,左手快速多次的扇击旷××的脸部,并掰扯旷××的左手大拇指,造成受害人旷××脸部轻微红肿,左手大拇指根部明显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询问笔录、受害人旷××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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