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南山小区内,采取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在拉开受害人周某某的货车车门后,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4年,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5年6月2日吴**刑满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