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岭)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人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现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晚上20时许,屈X坤在衡山县福田铺乡东盛村八组发现王X初家停放在前坪摩托车钥匙未拔,便萌生将摩托车偷走的念头。当屈X坤将摩托车从前坪推离约二十米时被王X初的弟弟王X余当场发现,并被抓获。王X初的摩托车现价值一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