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9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向家*******,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向家*******。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17时50分许,黄**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向易XX)由东往西从向家镇集镇方向往向家镇黄金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向家镇金岭村九组地段时,撞上突然横跑过道路的行人余XX,造成余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