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晚19时许,胡X酒后与沈X伟前往大汉商业街的“789台桌厅”玩,因胡X手机没有电了,找前台老板胡X成借充电器,胡X成回复胡X店内只有安卓系统的充电器,没有苹果的充电器,因胡X是苹果的充电器,随后胡X成要胡X扫描柜台旁边的充电宝充电,此时胡X先是动手怕打充电宝机器,接着将充电宝机器掀翻到地上(未造成损坏),随后胡X与胡X成发生口角,胡*动手打了胡光成的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