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3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0时许,谢X昂驾驶湘KXXXX的车辆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XX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XX店面门口时因宋X等人走在路上堵住了道路便多次鸣笛,宋X让开后和谢X昂发生口角。谢X昂进而从车上取出之前购买的刀具走到宋X面前恐吓宋X,在宋X同行人员劝说下谢X昂回到车上。谢X昂回到车上以后为了泄愤行驶至XX超市门口后,再次下车跟随宋X进入XX超市内和宋X发生口角,并用右手抓住宋X衣领将其拖拽到地上,后被宋X同行人员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所持刀具、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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