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455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白石*******,现住广东省乐昌市白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冯XX身上未携带手机、只携带5元人民币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XXX休闲养身会所”消费,在明知自己身上钱不够消费的情况下,冯XX还在会所点了一个价格399元的精油SPA按摩服务。服务完后冯XX没钱买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消费账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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