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西)决字[2025]第0248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1年05月份以来,邹XX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其收购的脚手架卡扣为盗窃物品时,仍向一名盗窃嫌疑人收购盗窃嫌疑人盗窃的脚手架卡扣1400多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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