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5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双凤*******,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双凤*******。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20时许,李**驾驶车牌号为湘EW0122的小型汽车途经邵东市衡宝路与邵东大道交叉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7mg/100mL。经查询,李**分别于2023年3月5日、2024年1月1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过。其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驾驶人基本信息和机动车详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二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