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八)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因心情烦闷联系周X购买毒品美托咪酯,在周X的介绍下联系到毒品(美托咪酯)贩子(未到案)提出要购买两个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烟弹。2025年6月1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前往XX市XXX区XX街XX酒店附近以280元价格在通过贩子购买到两个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烟弹,2025年6月19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回到位于XX市XXX区XX中学附近的租房内独自一人开始使用电子烟杆对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烟弹进行吸食,并在随后几天内将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烟弹全部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尿液提取及检测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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