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548号

  被处罚人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宋××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房星城天地1栋乘坐电梯时,当电梯行至11层时遇到正欲乘坐电梯的2203房的邻居周×,宋××想起之前与周×的噪音纠纷,及噪音对自己女儿运气的影响,顿生怒气,后用快递包裹对受害人周×的头部击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