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长坪*******,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长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下午16时许,违法人谢**同在资兴市鲤鱼江鑫龙华城地下停车场,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湘LYT779)驶离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心生盗窃自行车的想法,将停放在资兴市东鲤鱼江鑫龙华城16栋地下停车场的一辆黑色自行车盗窃至其所驾驶的面包车后备箱内,后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价值约900余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谢**主动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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