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城西)决字[2025]第0391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晚,刘X到易XX家中想与易XX商量养鸡场土地纠纷的事,与易XX双方发生了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2025年5月2日10时许,易XX的女儿谭X、谭XX认为刘X欺负其母亲易XX,二人冲到刘X家中门口对刘X进行殴打,易XX见到刘X被打后,持扫帚过来殴打谭X,在谭X背部打了两下后被谭X抢走了扫帚,谭X持扫帚殴打了刘X。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