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09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福田镇清泉村社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2时许至28日1时许,违法人卢×伙同田×、李××、陈××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金×××××××××××以打德州扑克进行聚众赌博,彭×现场负责换取筹码及支付结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某某、卢某、田某、李某某、彭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文书,现场指认图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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