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0986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09时许,在涟源市金石镇江边村朱跃进家曾**向朱跃进讨债,讨债未果将正在运行的榨油机电闸关闭,曾令群因榨油的问题与曾**发生口角,后曾**持铁铲殴打曾令群左小腿部位。现场的人员多次劝阻曾**,但其仍然将榨油机电闸关闭导致正在榨油机中的菜籽烧焦,导致谢绪叁的92斤菜籽不能正常榨油食用,受损价值约42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曾**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