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永定区天门山镇土*******。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在永定区天门山镇大坪居委会胡*家中,胡*与金松高因债务纠纷问题发生口角,胡*用拳头将金松高嘴巴打破,随后用螺纹钢筋殴打金松高,导致其左右手臂受伤,全身多处挫伤,现在张家界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 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 录音录像 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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