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451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悦来*******。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晚23时许,违法人史xx在北湖区天河广场xx足浴店与老板娘李xx因按摩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史xx用抓头发的方式拖拽李xx,将李xx拖拽至按摩店一墙角后用手按压李xx肩颈处,导致李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供述、现场监控、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