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8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1时许,违法人员周**来我所进行毛发检测,因周**是社区戒毒人员,需按时进行毛发检测。经检测,周**的毛发检测呈阳性。后经询问周**,周**承认于2025年2月初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机关于2025年6月28日将周**的毛发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周**甲基苯丙胺的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周**自2010年开始吸食冰毒,2010年6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年4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3年2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4年1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6年6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8年7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22年1月因吸食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25年2月初,违法人员周**和家里人吵架,心情不好,想起了2022年吸食的冰毒还剩0.1克左右,其便萌生了再次吸食冰毒的想法,当天上午,其拿出藏在家里的冰毒并自制吸毒工具,在耒阳市五里牌6组其自家楼下附近,在自己的小车上吸食所藏的全部冰毒4、5口后将自制吸毒工具丢掉,便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周**的陈述与辩解、吸毒成瘾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