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282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在郴州市苏仙区锦绣东城小区以麻将馆内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黄XX通过调换麻将顺序的方式与他人打5元红中麻将。另据违法行为人黄XX供述,其于2025年5月22日至今在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等地利用相同手法,在麻将馆内与他人打麻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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