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左右,违法行为人方**醉酒路过衡阳市蒸湘区铭逸酒店门口,见到受害人梁梦婷独自呆在该处。违法行为人方**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梁梦婷是卖淫女的情况下,便醉酒无故对其进行驱赶,导致受害人梁梦婷害怕尖叫,随后受害人梁梦婷朋友发现此情况,在其朋友与违法行为人方**理论过程中,受害人梁梦婷拦在两人中间防止发生冲突,在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方**无故用手将受害人梁梦婷的头部用力一推,造成受害人梁梦婷头部撞到酒店的墙壁处,导致受害人受害人梁梦婷头部受伤,2025年6月28日。违法行为人方**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方X键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伤情照片,证人王X荣、刘X生等证人证言,受害人梁X婷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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