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3月9日,违法行为人陈X波与邹X英(另案处理)通过赵X乐(在逃)购买了2000元毒品冰毒、麻古,随后三人在双峰县绍塘安置区2X栋7XX谢良杰(另案处理)家里面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经提取陈X波新鲜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现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陈X波对此检测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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