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08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架*******。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下午15时许,谢**醉酒后以要账为由到欧阳XX的店铺里(耒阳市三架街道XXX村11组)要欧阳XX还钱,欧阳XX表示没有欠谢**钱后并予以拒绝,谢**随即对欧阳XX辱骂,而后谢**、欧阳XX开始互骂。在欧阳XX报警后民警将当事人双方劝和,但谢**仍继续辱骂欧阳XX,随后民警将谢**带回派出所冷静、醒酒。在民警通知谢**的家属后,谢**回家。当晚19时许,谢**来到欧阳XX的店铺里,并将欧阳XX的监控探头推倒,随后谢**离开现场。当晚20时许,欧阳XX在店铺里和朋友聊天时,谢**来到现场,并对欧阳XX进行辱骂,同时掏出准备好的剪刀吓唬欧阳XX,欧阳XX当即报警。事后,我所民警找到谢**了解情况时,谢**拒绝配合,我所民警当即带谢**回所进行调查,此时谢**辱骂出警民警及民警家人。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谢**的供述材料、指认照片,接处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