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湾)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谢*与谢先海、李威三人一起在衡阳市耒阳市OP酒吧楼下使用矿泉水壶吸食毒品“神仙水”,经采集违法行为人谢*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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