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62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3时许,刘××驾驶白色宝马轿车(车牌号:湘K××)从新化县上渡街道华××地下停车场驶出时,刘××与保安姜××因抬停车杆的问题发生口角,刘××将其驾驶的轿车停放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华××停车场出入口,阻止车辆进出,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堵住出入口时间长达6小时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