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黄)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
  现查明:违法人袁XX于2025年1月份的一天在XX县XXX镇XXX厂黄花菜基地内看到安装摆放在路边的灌溉水管无人看管,于是便回家拿上手锯返回现场,将黄花菜基地内一百余米长的水管锯成六截分次骑摩托车拉回家中,藏在自家侧面的废弃砖房后面。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被盗物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