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汉源县乌斯*******,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前往长沙市xx区xxx街道xxxx地铁x号口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辆自行车。销赃未果,后将自行车占为己有,上锁之后将自行车藏匿于自己家楼下负一楼地下车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到案经过、户籍前科材料、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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