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68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0时许,违法嫌疑人王x与违法嫌疑人徐xx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xxx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后王x与徐xx相互殴打对方,违法嫌疑人宋xx见状准备上前劝架,其上前后与徐xx发生了撕扯,王x趁撕扯期间,从摊位上拿了一把铁片夹子击打了徐xx头部。后违法嫌疑人王xx接到宋xx电话,并立马赶至现场,王xx将徐xx一把扯翻在地并打了徐xx两下。事后,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检查,徐xx多处软组织损伤。王x、王xx和宋xx三人身上均有不同程度损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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