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08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5时许,陈**在XXX平台接了从耒阳市运送两箱红酒到长沙的货运单。接单后,下单人私信陈**要其帮忙银行过账取款出来交给货主,可以从中获利200元。陈**便将自己名下的XXXXXX5510004606498XX储蓄卡账号发给对方,对方将涉诈资金19000元转入该账户,陈**取出5000元后该账户被冻结。陈**便按照对方要求将5000元钱带往取货点,在半路被人拦停车后从他手里拿走5000元钱,对方未清点钱直接拿了就走。陈**感觉奇怪后到取货点取走两箱红酒,但没有写收货地址和收件人,陈**便将红酒带至其姐夫家中。陈**明知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但是为了从中获利便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出借,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陈**邮政银行卡中转入的款项是受害人熊XX被诈骗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流水、侦查指令、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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