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0985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0时许,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向涟源市公安局报案,涟源市杨市镇石家村谢建雄家非法储存340余件违禁烟花鞭炮,经查,发现其烟花鞭炮为其侄儿石**放置在谢建雄家中的。340余件烟花爆竹中有260余件属于不允许售卖的危险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涟源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材料、谢建雄、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