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牌)决字[2025]第033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牌楼*******,现住湖南省安仁县牌楼*******。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下午17时许,刘宇浩、刘宇锋两兄弟到安仁县牌楼乡水口村陈浩然家坪前找陈浩然(2025年6月26日刘宇锋与陈浩然在学校打架,学校已处理),此时刚好遇到一群同去凤仙谷洗澡的同学,陈*的妈妈阳莲娥看见这么人来找陈浩然便打电话告诉了陈*,陈*得知后便立即开车赶回家,陈*到家后,刘宇锋就质问陈*他儿子陈浩然去哪里了,陈*看见对方是带着一群人来的就感觉是找其儿子陈浩然麻烦的(因为前一天陈浩然和刘宇锋打过架)。于是陈*便抬手打了刘宇锋一个耳光,刘宇锋想要还手,刘宇浩的同学也围上来看热闹,陈*便从家中拿了一把尼泊尔军刀出来,想要吓唬刘宇锋,并追着刘宇锋跑。追的过程中用拿着刀的手击打刘宇锋的背部,一直追到村民陈新文家附近,追到刘宇锋后迫使刘宇锋下跪并用手掌击打刘宇锋的脸部,用脚踢刘宇锋的膝盖。陈新文看到此情况后便过来将陈*手中的刀夺了下来并收了起来,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刘宇浩看到此情况后便骑车过来想要争执,反被陈*用手掌打倒在地,并迫使刘宇浩跪在地上,同时用手掌击打刘宇浩腹部、脸部等处。
  以上事实有刀具照片、刘宇锋、刘宇浩伤势照片、陈*、陈新文、刘宇锋、刘宇浩询问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陈*殴打未满14岁周岁未成年人、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