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砂)决字[2025]第156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省邵*******,现住邵东县省邵东监狱*******。
  现查明:违法人赵**与吴春华于2019年12月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坐船偷渡至缅甸,2026年6月26日,两人愿意回国接受处罚;另赵**自2004年开始吸食毒品,最近一次吸食毒品被处罚是2017年9月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自2019年赵**偷渡至缅甸后,其多次和吴春华吸食毒品海洛因,两人经尿液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人员指证、尿检报告书、吸毒史、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