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五)决字[2025]第0267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现住永州市零陵区香零*******。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违法人员龚**先后四次购买冰毒,在其零陵区香零山小区家中,用烫吸的方式吸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龚**的毛发进行检测,从龚**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高德顺风车打车记录、违法人员龚**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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