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450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2时,违法人肖**、何良佑和张勇(未核实身份,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城市便捷酒店808房打10元郴州字牌进行赌博,每人20张牌,上手赢的人21张牌,9胡起胡,9胡算10元,每加3胡加10元,每把飘20元,自摸其余两家出两倍钱,放炮的人自己出三倍的钱。当天肖**输了4800元钱,何良佑赢了2000多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全场输赢额超过5000元不足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因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