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X通过网络得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获得贷款后,在明知“刷流水”可能系为违法犯罪资金“洗钱”的情况下,为获取贷款,仍决定向他人提供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洗钱”。2024年3月30日,陈X将自己的一张三湘银行卡(尾号1750)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手机提供给了甘X明(已判刑),在甘X明操作其手机转账过程中配合进行人脸验证并按照甘X明的指示,持银行卡分别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政通路农村商业银行及舞水路工商银行ATM机共取现4万元交给甘X明。陈X的湖南三湘银行卡于2024年3月30日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89320元,其中包含何志勇被电信诈骗后转入的1万元及李东被电信诈骗后转入的6.5万元。上述18.9万余元由甘朝明操作陈*手机转账8.9万余元至上线指定账户,安排陈*取现4万元,向陈*微信转账6万元,又通过陈*微信向姚沅幸微信转账2万元,剩余2万余元因未转账成功而留在陈*微信内,次日陈*将1万元提现至三湘银行,1万元提现长沙银行卡(尾号2044)后被冻结。2024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陈*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向电信诈骗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2025年1月13日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认定陈*有获利情况。2025年3月21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怀鹤检刑行意【2025】11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到案经过、交易流水、涉案案源、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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