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098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王**明知高毕叶向其收购电话卡是用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王**在娄底办理了4张联通电话卡、2张广电电话卡,以每张500元钱的价格将办理的6张电话卡出售给了高毕叶,高毕叶只付了500元钱好处费给王**。王**从中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手机内容截屏、涉案电话卡话单、办案人员与受害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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