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69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石门乡合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伍×和与刘×凤系母子关系,与伍×梅系姐弟关系,双方为征地款一事签订了分配协议,后伍×和认为刘×凤、伍×梅侵占了属于自己的征地款。2024年12月20日,伍×和在“××村三组群”中称不将属于其的征地款给他,就要和刘×凤、伍×梅同归于尽;12月23日,伍×友通过给伍×玲发短信称要和伍×梅、刘×凤同归于尽;2025年1月2日,伍×和在“××村三组”微信群及发给伍×玲的短信中发布伍×玲小孩玩具照片、房屋照片等,并称弄不到钱就送伍×梅及其家人上路,先从小孩子下手等言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分款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