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桑园*******。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违法行为人周**因盗窃的行为,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行政拘留,因年满70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之后周**不知悔改,于2025年6月6日15时许,在衡阳市蒸湘区富安大厦戴永红店铺中偷了两瓶冰糖雪梨饮料,被工作人员当场捉住,捉住后工作人员看周**年龄较大,偷的东西价值较少,便在告知周**不要再做盗窃的事情之后,将周**放走了。但周**仍不知悔改,于2025年6月28日10时许,在衡阳市蒸湘区富安大厦戴永红店铺中,将两瓶冰糖雪梨饮料偷偷放入她自己的袋子后,未经店铺允许,没有付款想离开店铺,被店员当场捉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赃物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周**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周**已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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