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晚,王品伙同王彬、谭**、邱笔耕使用手机、圆孔音频线、电话卡架设“GOIP”设备(俗称“手机口”),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通讯支持。期间王品负责联系上线、操作“GOIP”设备,谭**负责开车,王彬、邱笔耕提供电话卡。一共获利23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支付宝账单、手机截屏、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壹仟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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