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桥)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双清区江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下午16时许,违法人唐××在双清区廻栏街社区旁边的××茶馆内使用打鱼机进行赌博。后唐××因输赢问题将打鱼机的屏幕砸烂,损失的价值约200元。该打鱼机归曾×所有,曾×与孟×约定获利的钱五五分成。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证据的有:违法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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