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5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盘石镇臭脑村三组,现住邵东市宋家塘温馨*******。
现查明:张**自2025年5月初到邵东市大禾塘礼经村宇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务工,从事锌合金的初加工工作。6月25日开始到6月27日,张**利用其工作的便利,将工厂内堆放在机械设备旁的锌合金原材料块,一块一块的藏在身上并用衣服遮掩后离开厂房,随后将这些锌合金原材料块装在其停放在工厂侧门的宝骏车内(车牌闽D1EL85),直到27日下午被工厂老板的母亲发现。张**盗窃的锌合金原材料块共计18块,总重量157.45公斤。
以上事实有张**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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