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二三月前在湖南省怀化市认识戴XX(身份待查),戴XX告诉王X张贴带有淫秽信息的小广告能赚钱,后王X在戴XX拿了大概五百张带有淫秽信息的小广告,2025年6月27日王X与戴XX取得联系,双方约好每晚至少张贴四百张带有淫秽信息的小广告,每晚工钱为100元,在张贴小广告时用使用水印相机录像,录像时每张贴一张并报张贴带有淫秽信息小广告的数量;6月28日凌晨1时许,王X到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翰林首府小区附近张贴带有淫秽信息的小广告四张,未获利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淫秽信息小广告、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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