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2时54分,倪XX在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ND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阴县文星街道XX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XX路段向左转弯横过道路后驶入对向车道辅道时,与对向甘XX驾驶沿湘阴县文星街道XX大道辅道由西往东行驶的湘F58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倪XX、甘XX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倪**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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