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湾溪*******,现住鹤城区平安路工业*******。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12时许,违法行为人肖**在怀化市鹤城区××××××栋侧面以“拉车门”的形式,从一辆黑色宝马5系车内盗窃现金300元钱。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肖**曾于2024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视频监控、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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