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3月,唐**将位于江永县潇浦镇四方井社区××巷的自家老房子出租给邹×秀,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未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