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18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21时许,唐××在炎陵县霞阳镇××路××桥附近胡××家的麻将馆,开玩笑称要将胡××店外的自动贩卖机弄坏,胡××听到信以为真,双方便发生了争执。胡××用手上的毛巾抽了唐××脖颈处,唐××便打了胡××头部三四拳,胡××倒地后捡起地上的砖头砸伤了唐××眉角,唐××随后也使用砖头、瓦片砸伤了胡××头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