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29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X在平江县天岳街道润民社区XXX大厅与刘XXX发生纠纷,赶至前台处用手卡住刘XXX的脖颈背部向前一推,后被他人劝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