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在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商场x号门前辅路,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了一台白色泰驿玛牌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户籍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