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南)不决字[2025]第0253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南金乡宝塔*******,现住:安化县南金乡金龙*******。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0时许,梁X鹏(二级智力残疾)在安化县南金乡XX村XX汉堡店内趁人不备,将贺X宇放在店内柜台上用于收钱的手机偷走。2025年6月28日,梁X鹏在安化县南金乡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梁X鹏取得贺X宇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贺X宇的谅解书、证人证言及梁X鹏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梁兴鹏的行为构成盗窃,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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